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21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荣县新城医院与荣县跃华煤矿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县新城医院,荣县跃华煤矿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1976号原告:荣县新城医院,住所地荣县河西新区望景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永洪,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泰祥,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县跃华煤矿,住所地荣县长山镇高桥村*组。法定代表人:熊跃武。原告荣县新城医院与被告荣县跃华煤矿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荣县新城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泰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县跃华煤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荣县新城医院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县新城医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县新城医院撤诉。本案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荣县新城医院负担。审 判 长  陶明军代理审判员  魏 琨人民陪审员  古正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