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田宝与刘世宽、仲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田宝,刘世宽,仲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1188号原告:徐田宝,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存军,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裘虹,女,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系原告妻子。被告:刘世宽,男,1987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仲玉梅,女,1989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孟祥,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田宝与被告刘世宽、仲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徐田宝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世宽、仲玉梅的诉求。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田宝撤回对被告刘世宽、仲玉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田宝负担。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立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