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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田宝与刘世宽、仲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田宝,刘世宽,仲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1188号原告:徐田宝,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存军,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裘虹,女,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系原告妻子。被告:刘世宽,男,1987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仲玉梅,女,1989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孟祥,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田宝与被告刘世宽、仲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徐田宝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世宽、仲玉梅的诉求。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田宝撤回对被告刘世宽、仲玉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田宝负担。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立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