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6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天伦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伦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26刑初82号公诉机关丘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天伦,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丘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天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天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天伦以800元钱的价格向一不知名的男子购买一支改装的射钉枪及一盒射钉弹,后一直放在其居住的房屋内,2016年9月20日被查获。经鉴定,改枪具有致伤力,属《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物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天伦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张天伦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天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天伦以800元钱的价格向一不知名的男子购买了一支改装的射钉枪及一盒射钉弹,后一直放在其居住的双龙营镇松毛地村小组鱼塘边简易房内,2016年9月20日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改枪具有致伤力,属《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结案报告书、起诉意见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网上在逃人员查询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张天伦的供述及辩解、证人笪剑、葛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提某,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没收凭证、鉴定意见及通某,4、物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以上证据经过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天伦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天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对被告人张天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间判处。归案后被告人张天伦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天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黄会银审判员 伍新声审判员 XX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志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