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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扬翔饲料有限公司与高邑县悯农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扬翔饲料有限公司,高邑县悯农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563号原告:石家庄市扬翔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大寨村东。法定代表人:贾科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培羽,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邑县悯农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故寺村北。法定代表人:XX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扬翔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邑县悯农农牧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扬翔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邑县悯农农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251.5元。审判员  宋瑞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娅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