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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慧芳与张吉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芳,张吉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刘慧芳,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张吉科,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后,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