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7509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白波与李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波,李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509民初24号原告:白波,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绥棱县双岔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星,黑龙江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娟,女,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绥棱林业局。(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白波与被告李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波的委托代理人明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娟未到庭。本案遂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7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2013年离婚。离婚时被告承担家庭债务170000元,因被告当时无力偿还该债务,原告为被告还清了170000元债务,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份170000元的欠据,约定2013年4月20日还清30000元,剩余140000元于2013年12月末还清。可虽经原告数次索要至今分文未还,被告构成合同违约。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及利息。被告李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示了下列证据:证据1、欠据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李娟给原告白波出具的170000元欠据。证据2、离婚协议书,以此证明白波与李娟婚姻存续期间欠的外债由李娟偿还。被告李娟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中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白波与被告李娟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存在债务,离婚时双方约定外债170000元由被告李娟偿还。此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白波偿还了此债务,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170000元的欠据,约定了还款日期。现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李娟偿还欠款17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在诉讼中放弃了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尊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娟偿还原告白波垫付的欠款17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李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光勋人民陪审员  曲丹丹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婧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