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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8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如成与董伯琴、周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如成,董伯琴,周李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1民初8640号原告:陈如成,男,195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告:董伯琴,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告:周李妹,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原告陈如成与被告董伯琴、周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如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伯琴、周李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如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44300元,利息按月利率0.5%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于1993年1月6日登记结婚,2016年5月11日,被告董伯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分期还款,每月还款1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为凭。此后,被告归还借款5700元,但对于其余欠款被告一直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欠款未果。被告董伯琴、周李妹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查询函、被告婚姻关系证明、借条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董伯琴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被告未予偿还,现经原告催讨,被告应予以偿还,并应支付自原告催讨之日起的利息损失。此款发生在被告董伯琴与被告周李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被告董伯琴的个人债务,故被告周李妹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董伯琴、周李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如成借款本金人民币443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月利率0.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董伯琴、周李妹共同负担(此款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国田人民陪审员  孙梦璐人民陪审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