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30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艳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艳红,王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0民特11号申请人: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梁艳红,女,汉族,1981年10月23日出生。住邯郸市临漳县柏鹤集乡张村南北大路前进巷7号。被申请人:王婧,女,汉族,1985年9月22日出生。住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西门南大街养怡胡同2单元8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申请人梁艳红、王婧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梁艳红、王婧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申请人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申请人梁艳红、王婧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审 判 长  马秀峰代理审判员  孙仲晗人民陪审员  杨红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洋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