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19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英芹、孙业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芹,孙业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1923-1号申请人:李英芹,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申请人:孙业伟,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申请人李英芹与被申请人孙业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英芹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孙业伟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英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业伟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宝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瑞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