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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19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英芹、孙业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芹,孙业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1923-1号申请人:李英芹,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申请人:孙业伟,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申请人李英芹与被申请人孙业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英芹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孙业伟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英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业伟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宝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瑞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