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210号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段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王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提供二被告的明确地址,二被告均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的住址,被告信息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