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与岳雷刚、陈方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岳雷刚,陈方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20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人民中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67488347-9。法定代表人许祥军,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岳雷刚,男,198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陈方圆,女,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岳雷刚、陈方圆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借款本金170019.1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岳雷刚、陈方圆共同承担。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申请,2016年5月16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5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岳雷刚、陈方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6年6月20日查封岳雷刚名下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青阳镇百星花园3幢1-402的房产;于2016年6月7日查封岳雷刚名下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该车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2017年1月17日,将岳雷刚名下的房产评估拍卖,已执行到位165394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飞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彭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强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