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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民终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安静、童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静,童兴忠,穆显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静,女,穿青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兴忠,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燕,贵州贵达(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显功,男,汉族,1974年6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上诉人安静、童兴忠因与被上诉人穆显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7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7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回上诉人安静、童兴忠。审判长 舒 平审判员 李厚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钦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