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宋世林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世林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788号罪犯宋世林,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贵定县,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1)浙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世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作出(2011)浙刑三终字第14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宋世林的定罪量刑。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五年十一个月。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世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宋世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2015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宋世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宋世林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世林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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