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雷凤华与董娟、郭祖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凤华,董娟,郭祖均,十堰东方汉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十堰环球工贸有限公司,董芹,刘襄阳,雷凤华,董娟,郭祖均,十堰东方汉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十堰环球工贸有限公司,董芹,刘襄阳,雷凤华,董娟,郭祖均,十堰东方汉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十堰环球工贸有限公司,董芹,刘襄阳,雷凤华,董娟,郭祖均,十堰东方汉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十堰环球工贸有限公司,董芹,刘襄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704号申请执行人:雷凤华,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代理人李晓波,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执行和解、出席执行听证会、代为收取、保管执行财物和文件。被执行人:董娟,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郭祖均,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十堰东方汉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大岭路凯旋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董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环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郭祖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芹,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被执行人:刘襄阳,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区。申请执行人雷凤华与被执行人董娟、郭祖均、十堰东方汉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十堰环球工贸有限公司、董芹、刘襄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瞿正康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张湾��一初字第017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瞿正康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董娟、郭祖均偿还雷凤华借款本金共计1548000元;二、十堰东方汉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十堰环球工贸有限公司对董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董芹在抽逃出资11985000元本息范围内对十堰东方汉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刘襄阳在抽逃出资599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十堰东方汉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六、负担案件受理费12816元、执行费18008元。被执行人董娟、郭祖均、十堰东方汉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十堰环球工贸有限公司、董芹、刘襄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1月1日,本院向银行、证券部门、工商总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董娟、郭祖均、十堰环球工贸有限公司、董芹无证券、银行存款及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董娟、郭祖均、十堰东方汉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十堰环球工贸有限公司、董芹、刘襄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16年11月11日,本院向十堰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董娟、郭祖均、十堰东方汉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十堰环球工贸有限公司、董芹、刘襄阳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董娟、十堰东方汉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襄阳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郭祖均所有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房屋在交通银行十堰分行办理了抵押,抵押金额为1000万元,被执行人十堰环球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分别在十堰市奥达典当有限公���、工商银行十堰东汽支行办理了抵押,抵押金额分别为1900万元、1800万元,被执行人董芹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上海路房屋属被执行人董芹及案外人罗义虎共同共有,上述房屋均无法执行。2016年12月28日,本院依职权将董娟、郭祖均、十堰东方汉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十堰环球工贸有限公司、董芹、刘襄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2013年4月23日,十堰东方汉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军分区后勤部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十堰市军分区后勤部将位于张湾区房屋出租给十堰东方汉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综上,十堰东方汉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凤华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