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邓志琼与谭鑫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琼,谭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1236号申请人执行人邓志琼,女,汉族,生于1967年4月26日,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谭鑫,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4日,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邓志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鑫借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谭鑫未按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4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邓志琼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谭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一、此次申请执行的总额为人民币51650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谭鑫尚欠申请执行人邓志琼516**元。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4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