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悦根与刘悦庆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悦根,刘悦庆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060号原告:刘悦根,男,1952年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丙强,山东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悦庆,男,1964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悦根与被告刘悦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悦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