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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潘向上与潘向群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向上,潘定确,潘向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383号原告潘向上,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显乐,武冈市司马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定确,男,1947年4月1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潘向群,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浩,武冈市迎春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原告潘向上与被告潘定确、第三人潘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向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向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向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潘向上承担。审 判 员  王业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红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