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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晋鹏与彭衍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鹏,彭衍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214号原告晋鹏,男,199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彭衍彬,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晋鹏与被告彭衍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被告住所及确切送达地址的信息,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晋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退还给原告晋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洪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