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郭忠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4刑初38号公诉机关新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忠立,又名郭忠利,郭老二,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农民。2006年5月18日,因犯绑架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忠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忠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6日1时50分许,被告人郭忠立无证酒后驾驶冀A×××××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行驶在新乐市邮电街附近时,因形迹可疑被正在巡逻的新乐市应急处置大队民警喊话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郭忠立拒不停车接受检查,驾车逃跑。在新乐市礼堂北街烨京小区门口路段,被告人郭忠立驾驶冀A×××××面包车先剐蹭新乐市应急处置大队的警车,后撞向路边停放的霍某驾驶的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重型厢式半挂车后被别停。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郭忠立血液乙醇含量121.6mg/100ml,郭忠立属醉酒驾驶。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忠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记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明、情况说明、协议书、被害人成某、霍某的陈述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郭忠立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忠立无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忠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玉敏审 判 员 刘 琦人民陪审员 郝亚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