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再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郭培生,刘晓娟等与颜志淑,陶安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杜伦全,郭培生,颜志淑,陶安平,刘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再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伦全,男,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凌忠实,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培生,男,住重庆市涪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志淑,女,住涪陵区。原审被告陶安平,男,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审被告刘晓娟,女,住重庆市涪陵区。上诉人杜伦全因与被上诉人郭培生、颜志淑、原审被告陶安平、刘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再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伦全虽然向本院递交了缓交受理费的申请,但该申请经本院审查不符合法定的司法救助情形,本院决定不予缓交。上诉人杜伦全又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至今没有按照该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向本院缴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伦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再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思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