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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柴文军、柴鹏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文军,柴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562号原告柴文军,男,汉族,1967年4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宁,商丘市梁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柴鹏,男,汉族,1994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昌威,商丘市梁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郭业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海洋,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晓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汝彬、徐子涵(实习),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公司。负责人张斌,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文军、柴鹏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文军、柴鹏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文军、柴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柴文军、柴鹏承担。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庆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