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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姚胜利与刘栓柱、刘永辉、刘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胜利,刘栓柱,刘永辉,刘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姚胜利,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栓柱,男,1950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永辉,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光辉,男,1969年09月24日出生。姚胜利与刘栓柱、刘永辉、刘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汝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4月19日,本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刘栓柱、刘永辉、刘光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栓柱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永辉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光辉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已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