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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刑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罗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罗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157号原公诉机关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罗文,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九江市浔阳区,租住九江市濂溪区。2016年8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经濂溪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濂溪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罗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赣040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罗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审被告人刘罗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罗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罗文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罗文撤回上诉。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2刑初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选奎审判员  魏 伟审判员  刘克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采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