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卢清杰、献县茂源副食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清杰,献县茂源副食部,卢西茂,王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清杰,男,汉族,1956年3月5日生,住献县。被执行人:献县茂源副食部,住所地献县城内西关106国道西侧。经营者:卢西茂。被执行人:卢西茂,男,汉族,1965年6月16日生,住献县。被执行人:王树霞,女,汉族,1967年9月10日生,住献县。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19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0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卢西茂、王树霞夫妻名下共有的坐落于京开大道西侧、电力局北侧,献县房权献证字0017776号住宅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李永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