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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卢清杰、献县茂源副食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清杰,献县茂源副食部,卢西茂,王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清杰,男,汉族,1956年3月5日生,住献县。被执行人:献县茂源副食部,住所地献县城内西关106国道西侧。经营者:卢西茂。被执行人:卢西茂,男,汉族,1965年6月16日生,住献县。被执行人:王树霞,女,汉族,1967年9月10日生,住献县。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19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0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卢西茂、王树霞夫妻名下共有的坐落于京开大道西侧、电力局北侧,献县房权献证字0017776号住宅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李永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