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执13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齐成天与黄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成天,黄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3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齐成天,男,生于1972年11月1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甘肃省武威市。被执行人黄涛,男,生于1978年4月2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齐成天与被执行人黄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宁0502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30275元,执行费354元,共计3062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30275元,执行费354元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涛外出务工,长期不在家。经查询各金融机构、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黄涛无财产登记信息;查询中卫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被执行人黄涛名下登记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住宅(所有权证号:201500****,建筑面积:69.40㎡),该房屋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他项权号:201510****),且因其价值明显超出案件标的,不宜采取执行措施;查询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黄涛名下登记有宁E1****汽车,已冻结车户,但未查找到车辆。2017年3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黄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淑丽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