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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树信与曹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树信,曹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曹树信。被执行人:曹国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树信与被执行人曹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国荣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恢11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柯力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