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秦新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秦新忠,黄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馆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秦新忠,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馆陶县。被执行人黄雪华,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秦新忠、黄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秦新忠、黄雪华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金超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李元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