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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秦新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秦新忠,黄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馆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秦新忠,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馆陶县。被执行人黄雪华,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秦新忠、黄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秦新忠、黄雪华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金超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李元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