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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2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显廷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显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02刑初52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告人陈显廷,男,1983年6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自诉人张某以被告人陈显廷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张某以被告人陈显廷已与其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白 兰人民陪审员  XX才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