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宁安农场与宋新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宁安农场,宋新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589号原告:黑龙江省宁安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石岩镇。法定代表人:王宏斌,该农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钟哲,该农场法务工作人员。被告:宋新国,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宁安农场场部祥和小区1号楼2门市。原告黑龙江省宁安农场与被告宋新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黑龙江省宁安农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黑龙江省宁安农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皇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