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润林与上海魅格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润林,上海魅格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91号原告:陈润林,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魅格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志刚。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润林诉被告上海魅格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润林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润林负担。审 判 长 江闽松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秀德书 记 员 余铭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