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2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天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天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太平盛世实业有限公司,胡清钱,卢笑娥,施新委,吕毓群,吕智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25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东路3259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梁。被执行人:永康市天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州西路661号。被执行人:浙江太平盛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被执行人:胡清钱,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卢笑娥,女,1962年8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施新委,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吕毓群,女,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吕智惠,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天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太平盛世实业有限公司、胡清钱、卢笑娥、施新委、吕毓群、吕智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清钱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江南白垤里嘉园二区13号的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清钱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江南白垤里嘉园二区13号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永康房权证江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永国用2010第97号,他项权证:房他证字第××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军敏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2528号之一: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天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太平盛世实业有限公司、胡清钱、卢笑娥、施新委、吕毓群、吕智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03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协助查封被执行人胡清钱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江南白垤里嘉园二区13号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永康房权证江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永国用2010第97号,他项权证:房他证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财产。附:(2015)金永执民字第25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联系人:何和平联系电话:0579-8714****本院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邮编:321300永康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5)金永执民字第2528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受送达人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永康市行政服务中心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收到送达文书后签名盖章将此证及时寄回本院执行局。填发人:何和平送达人:何和平颜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