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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凤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凤山,郑宝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725号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组织机构代码48978326-5。法定代表人:张立群,理事长。被执行人:郑凤山,男,1967年5月7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郑宝霖,男,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凤山、郑宝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