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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杜革与李福德、宋淑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革,李福德,宋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杜革。被执行人李福德。被执行人宋淑红。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杜革与被执行人李福德、宋淑红(2014)双民一初字第003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福德、宋淑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杜革借款6.5万元、诉讼费1430元、执行费840元、公告费56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福德、宋淑红,担保人刘利伟、钱贵斌均为能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执行担保人刘利伟、钱贵斌住房公积金收入合计6.25万元,下欠本金及利息,诉执费、公告费2830元由申请执行人杜革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