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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魏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60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8日2时46分许,被告人魏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吸毒、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粤A×××××的两轮摩托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五华直街成人教育中心路段时,撞上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汽车(车牌为粤A×××××)。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某被送往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检查治疗。民警接报后赶至,发现被告人魏某处于深度醉酒状态,未能通过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遂通过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以作检验鉴定。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测,从送检的被告人魏某血液内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256.4mg/100ml。认为被告人魏某具有毒驾、发生交通事故、坦白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拘役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魏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卫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秋香曾敬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