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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国业与阳城县建材机械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业,阳城县建材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刘国业。被执行人:阳城县建材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原和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业与被执行人阳城县建材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国业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恢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