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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3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粉巧与梁云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粉巧,梁云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526号原告:李粉巧,女,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被告:梁云奎,男,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原告李粉巧与被告梁云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李粉巧以和被告梁云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粉巧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粉巧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粉巧负担。审判员  荀玉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征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