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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潘惠铭与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惠铭,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恢31号申请人:潘惠铭,女,侗族。被执行人: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3609B。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普坪村干沟尾。法定代表人:张明昌,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潘惠铭与被执行人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276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因被执行人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潘惠铭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27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勇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