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3民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和田昆玉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陈伟买卖合同���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昆玉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陈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3民终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荣,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田昆玉商砼���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兵团第十四师皮墨北京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建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新,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荣,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田昆玉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3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以各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527元,减半收取11763.5元,由上诉人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宝利代理审判员 李防震代理审判员 胡敏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远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