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茆张珍与泰州戊晟帽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张珍,泰州戊晟帽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04民初1718号原告:茆张珍,女,1964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代理人:钱宝军、王薇,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戊晟帽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98925-2,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曙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爱京,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茆张珍诉被告泰州戊晟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晟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4月2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茆张珍的委托代理人钱宝军、王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戊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茆张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戊晟公司支付其工资757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2月前一直在被告单位从事车缝工作。工作期间,被告经常无故拖欠工人工资,截止2017年2月计欠原告工资7576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2017年春节前,被告法定代表人出走,工厂关门停业。原告为维护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支持如上诉请。被告戊晟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盖有戊晟公司印章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补充证明被告所欠原告工资及数额的事实。本院在庭审中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了审查核实,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于2017年2月前一直在被告单位从事车缝工作。工作期间,截止2017年1月底被告计欠原告工资7576元,2017年1月21日被告出具盖有单位印章的欠条一份。2017年春节前,被告法定代表人许爱京突然失踪,至工厂关门停业。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泰州市姜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其受理范围为由于同月6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另查明,被告为韩国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许爱京为韩国国籍。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动,其应得的劳动报酬,被告应当予以偿还。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泰州戊晟帽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茆张珍劳动报酬7576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法院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代理审判员 顾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德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