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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春艳与朱先先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艳,朱先先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680号原告:王春艳,女,199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朝,凤阳县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先先,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王春艳与被告朱先先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春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春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春艳负担。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