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母柏林、罗永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母柏林,罗永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17号申请执行人:母柏林,男,生于1960年12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罗永泽,男,生于1975年12月1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母柏林与被执行人罗永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母柏林依据(2016)川0823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5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永泽在银行金融机构无存款信息反馈,在不动产登记局无房地产信息登记,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信息登记;经在其住所地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经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患有尿毒症,四川华西医院已经确诊;另查明,被执行人现有位于剑阁县两楼一底房屋两间(其中门面已被本院查封),该房未经产权登记,且涉及土地性质不宜处置,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义昌(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