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4执1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伊春市友好营林生产机械局干部,住伊春市友好区聚福园小区。被执行人刘某,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伊春市友好区嘉航小区。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4民初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耀辉审判员 :李树文审判员 :姜延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未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