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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朋坤诉被告张福山、孙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朋坤,张福山,孙玉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977号原告:杨朋坤,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张福山,男,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孙玉兰,女,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杨朋坤与被告张福山、孙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朋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海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