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国平与勉县塑料包装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55号李国平勉县塑料包装材料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勉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李国平与勉县塑料包装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勉县塑料包装材料厂偿还李国平借款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02年8月3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的银行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20元,其他诉讼费580元,公告费5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判决书生效后勉县塑料包装材料厂未履行,李国平于2007年7月31日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向勉县塑料包装材料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偿还李国平借款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20元,其他诉讼费580元,公告费500元。勉县塑料包装材料厂未履行。本院执行中查明:勉县塑料包装材料厂已倒闭,其法定代表人方进斌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决议,2009年8月15日作出(2007)勉法执字第1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李国平发现勉县塑料包装材料厂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勉县塑料包装厂在原勉县针织厂厂内部分厂房变现,本院遂向郑宪军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协助扣留、提取勉县塑料包装材料厂款26100元(本金10000元,利息14400元,案件受理费620元,其他诉讼费580元,公告费500元)。经本院执行,郑宪军已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执行款26100元,申请人李国平已全额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平与被执行人勉县塑料包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