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5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毛长烁与胡祖林深圳无局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长烁,胡祖林,深圳无局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5041号原告毛长烁。委托代理人周乐洋,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雅兰,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祖林。被告深圳无局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祖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尤程明。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长烁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长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36元,已由原告毛长烁预交,此款由原告毛长烁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