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3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长文与安徽四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文,安徽四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328号原告:刘长文,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超,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四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西埠镇南北少林武校对面。法定代表人:柯行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文诉被告安徽四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长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长文负担。审判员  余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