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东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31号原告: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石油路1段268号。法定代表人:古昭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德,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武,男,1977年5月9日生,彝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攀枝花市东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中段211号。法定代表人:李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世雄,男,1985年10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米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世全,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东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146元,减半收取计8073元,由原告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员高文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