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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烨与陈国胜、陈小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烨,陈国胜,陈小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异26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烨,男,1986年1月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执行人:陈国胜,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王庆宏,兴化市南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小芹,女,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烨与被执行人陈国胜、陈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结案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就此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异议人王烨,被执行人陈国胜的委托代理人王庆宏到庭参加听证,陈小芹经本院通知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烨异议称,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陈国胜、陈小芹共同偿还王烨欠款人民币37075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时,被执行人只偿还申请执行人4500元,余款未偿还,法院作出的结案通知书不符合事实,请求撤销该结案通知书,继续执行。在听证过程中,其对被执行人履行情况补充陈述,被执行人分四次共偿还欠款19000元,其中两次在法院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分别给付4500元、4000元,两次未通过法院,被执行人一次转账5500元,一次在人民医院门口偿还5000元。被执行人陈国胜称,本金已全部付清,利息双方协商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第一次法院在执行时陈国胜偿还了4500元,后按双方约定汇款5500元,法院后又执行了两次,陈国胜先后偿还5500元、4500元,另在人民医院陈国胜偿还的是15000元,有王烨出具的收条为证,此外,另有2000元也在期间履行了,所以,已全部履行完毕。对此陈述异议人王烨作出反驳,所出具15000元收条属实,但这15000元包含了陈国胜在被法院执行后分两次给付的4500元、4000元,以及在人民医院时偿还的5000元,异议人作出让步,超额出具了15000元的收条。另外,一是法院执行到钱的只有两次,分别为4500元和4000元,而非陈国胜陈述的三次分别偿还4500元、4000元、5500元,二是没有偿还2000元这一节,三是异议人从未表示过放弃利息,退一步讲,即使认倒霉,认可人民医院给付的一节为15000元,那算上经法院执行的两笔4500元、4000元,以及汇款的5500元,才29000元,仍然没有履行完毕,所以应该继续执行。除王烨向陈国胜出具的15000元收条外,双方均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查查明,王烨与陈国胜、陈小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陈国胜、陈小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王烨欠款人民币37075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陈国胜、陈小芹未按判决书履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了(2016)苏1281执1329号结案通知书,表述(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王烨得知后对结案通知书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陈国胜、陈小芹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王烨欠款人民币37075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在指定期间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履行数额存在争议,除王烨出具的15000元收条以及王烨承认的还款事实外,陈国胜未能提供其他偿还欠款的证据,更不能证明已履行完毕,即使根据被执行人当庭自认利息未付的陈述,亦能反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本院(2016)苏1281执1329号结案通知书中认定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的事实认定错误,该结案通知书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1执1329号结案通知书,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及副本两份,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颜莉曾审 判 员  赵 怡代理审判员  赵 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