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立国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541号罪犯张立国,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铁岭市人。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9日作出(2001)铁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立国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10月11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0日作出(2003)辽刑一执字第11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立国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2006)大刑执字第24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立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大审刑执字第29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大审刑执字第21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0年3月1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张立国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已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罪犯张立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立国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立国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立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