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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军、合肥三番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军,合肥三番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唐军,男,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合肥三番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罗加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唐军与合肥三番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终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三番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656.1元【其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0783.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352.2元、案件受理费20元、案件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